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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嘉義縣太保市安東國民小學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懲戒辦法

本校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 111 年 2 月 16 日起生效

一、嘉義縣太保市安東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治、處理性騷擾事件,提供本校教職員工及求職者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以保障員工及洽公民眾之權益,特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及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工友、約用人員、行政人力及臨時人員)相互間、教職員工與服務對象或來訪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情事者。

四、本校設置性騷擾防治專線電話(05-3714068 分機 214)及電子信箱(adps@mail.cyc.edu.tw),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本校應即檢討,並採取必要之改善防治措施。

五、本校教職員工有發生性騷擾申訴事件,由人事室受理後委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協議辦理。但工友、約用人員、行政人力、臨時人員及採購廠商由總務處受理之。

    行為人非本校教職員工,或行為人不明或不知其有無所屬者,性平會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政單位)。

六、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應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校為之,行為人為校長者,向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為之。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提出,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

    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年、月、日。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者。

(四)同一事經由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所者。

前項不予受理之決定,由本校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七日內為之。

八、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九、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證向性平會申請迴避。

十、性平會於調查期間,發現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得協助轉介至專業機構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一、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性平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二、當事人對於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校性平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其申復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本校性平會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一項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十三、性騷擾申訴事件經調查屬實者,性平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依相關規定為解聘、停聘、不續聘、降職、調職、減薪、記過、申誡等處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

十四、性騷擾案件由性平會指派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校外專家學者參與者應支給出席費或差旅費。

十五、本校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或評議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十六、本辦法先經行政會議審議後,再提交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

嘉義縣太保市安東國民小學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有委任代理人者,請另填背面委任代理人資料表)                                  事件編號:

被害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服務單位

職稱

 

 

住(居)所

     縣市  村里         段巷    弄    號    樓

 

備註

 

申訴事實內容

相對人姓名

 

相對人服務單位、

單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

e-mail

 

事件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件發生地點

 

事件發生過程

 

相關證據

附件 1 :

附件 2 :

(無者免填)

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紀錄係當場陳訴提出,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訴人認為無誤。

□以上紀錄係以電話陳訴提出,經向申訴人朗讀,申訴人認為無誤,並已告知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其他: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訴人免填,由接獲申訴單位自填)----------------------

初次接獲單位

單位名稱

接案人員

職稱

聯絡電話

接獲申訴時間

及方式

  年   月  日   時  分

□當場申訴。    □以電話申訴。

□以書面資料申訴(含 e-mail )。

□屬重大性騷擾事件,由校方主動提出。

處理摘要

  • 資料不齊,已通知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

□  補填申請書

備註: 1.本申訴書填寫完畢後,「初次接獲單位」應影印 1 份予申訴人留存。

      2.本校性平會,應於申訴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應於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及直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

      3.本申訴書(紀錄)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背面)

委任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委任代理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住(居)所

     縣市  村里         段巷    弄    號    樓

職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

□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與當事人關係:

*檢附委任書

申訴委任書

茲委任受任人_______為申訴代理人,就委任人因提起申訴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並有 / □但無 撤回申訴之特別權限。爰依法提出本件委任書。

此致

                     嘉義縣太保市安東國民小學人事室

委任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受任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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