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東國民小學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嘉義縣立安東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揮校園設施與社區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增進社會文化教育功能,特依據「嘉義縣縣立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場所設施於不影響本校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開放提供機關學校、社會團體、社區民眾辦理社教活動、團體集會、正當聯誼活動使用為原則,凡合於使用原則者得向本校申請租借,經核准並辦妥手續後方得使用。
三、本校場地租借範圍包括:活動中心、會議室、圖書室、普通教室(含專科教室)、多功能教室、電腦教室等。
四、租借本校場地,應遵守下列使用原則:
(一)能遵守校方規定,不影響正常教學或妨礙觀瞻者。
(二)能負責維持整潔秩序與會場安全,並不影響校內外安寧者。
(三)不違背國家法令及社會善良風俗者。
(四)不供營業牟利活動或轉租變相提供他人使用或有危險性之表演。
(五)租借場地不得吸煙、嚼檳榔及吃口香糖。
(六)會後應負責清理場地,處理垃圾污物,收拾桌椅設備,及任何與活動有關之器材依規定復原。
五、申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除特殊情況外,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並繳納保證金與場地設施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校檢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備無毀損短少者,於三日內無息退還。因故不使用而已繳費者,依繳交金額退還。如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者,可申請退費或延期使用。
六、申請使用本校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安全顧慮者。
(四)有事實足認有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五)擅自變更申請活動內容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使用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情節重大者得永不借用。
七、申請者係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及營利行為者,免收取場地費用,其他費用(含冷氣、音響、照明、水電及清潔維護費)酌予減免,保證金則依規定繳交。
八、課餘時間提供學校室外操場、排球場及籃球場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免事先申請與收費。
九、使用學校場地設施等所收費用(除保證金外),由本校按規定繳入公庫並納入預算,依實際需要作為管理、場地維護、設施檢修、水電、清潔、人員加班及其他等相關支用。
十、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先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本校得逕予拆除,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者,本校將予追償,申請者不得異議。
十一、校園場地借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
十二、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本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校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者有求償權。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所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或設備毀損、遺失或被竊,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十三、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其他機關合辦之各項活動,經本校同意後免收場地設施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得酌收水電費、清潔費、冷氣使用費及音響照明設備費。
十四、本校場地租借時間以例假日及學生上課活動使用以外時間為原則,租借時間以白天為主,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
十五、本校場地不得租借為供宴客場所、告別式場所使用。